圍紀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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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主犯被处决[ | ]

在1999年6月7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刘家琛副院长公布: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的李深、曹秀康等6名主犯在广东被执行死刑。其他被告人的上诉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香港走私分子李深、张猗、邓崇安、陈励生和内地走私分子林春华、姜连生、李勇等人互相勾结,自1996年初至1998年7月期间,通过贿赂收买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及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经报验直接提货以及假退运、假核销等手法,大肆进行汽车、成品油、钢材等货物的走私活动,偷逃关税,从中牟取非法暴利,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李深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800余辆(套)、钢材19万余吨、柴油4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亿余元;张猗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200余辆(套)、钢材17万余吨、柴油3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大豆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2亿余元;邓崇安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000余套,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7亿余元;林春华参与走私成品油7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亿余元;陈励生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900余套、柴油4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8亿余元;姜连生参与走私成品油74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亿余元;李勇参与走私钢材11万余吨、柴油4万余吨、原糖240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 7600余万元。

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及党政机关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大肆收受贿赂,为走私分子护私、放私,甚至参与走私。其中,湛江海关原关长曹秀康,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40余万元;湛江海关调查处原处长朱向成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80余万元,尚有人民币 340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茂名海关原关长杨洪中收受贿人民币180余万元,并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原局长邓野、原政委陈恩等人不仅受贿索贿,放纵走私,而且有严重贪污、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行为,邓野受贿人民币130余万元,贪污公款人民币23万元,陈恩受贿人民币43 万元,贪污公款人民币23万元,两人另均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湛江市原副市长杨衢青,向曹秀康行贿人民币200万元,参与走私小麦和油菜籽,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000余万元,他在任职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人民币54万元。中共湛江市委原书记陈同庆以权谋私,在为他人调动升职、安排工作、联系承包工程中,受贿价值人民币110余万元。

由于涉案人员较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广州、湛江、茂名、深圳、佛山5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负责案件审判。今年5 月12日,广州市等5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并罚判处李深、张猗、林春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邓崇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曹秀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朱向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陈励生于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姜连生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作用次于林春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姜连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李勇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作用次于李深、张猗,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并罚判处李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杨洪中有认罪态度较好、退清赃款等情节,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杨洪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杨衢青在走私犯罪中的作用,且有自首情节,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受贿罪并罚判处杨衢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陈同庆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清赃款,以受贿罪判处陈同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邓野有自首、立功情节,以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邓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陈恩拒不认罪,以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陈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上各犯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其他17 名案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宣判后,李深、曹秀康等12人不服,分别以有投案自首、检举立功、量刑偏重等为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其自首、检举等行为,经公安、检察机关查证,或经查不实,或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李深、曹秀康等6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李深、曹秀康等6人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李深、张猗、邓崇安、林春华4人在走私犯罪中,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曹秀康、朱向成贪赃枉法,收受走私分子贿赂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关税重大损失,也应依法从严惩处。二审驳回各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裁定,核准李深、曹秀康等6人死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天也驳回了其他上诉人的上诉。


6月7日:梁启超《立宪法议》发表==

1901年6月7日,《清议报》刊登了梁启超的一篇《立宪法议》的文章。梁启超在这里头一次提出了“预备立宪”这个主张。他在文章中把世界上的政体分为3种:君主专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和民主立宪政体。他认为:民主立宪政体,施政方针变动太多,选举总统时竞争太激烈,对国家不利;君主专制政体,君民之间尖锐对立,人民极苦,而君主和大臣也极危;只有“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但是,梁启超又说,根据中国目前的条件,特别是根据国民现有的程度来看,还没有资格实行君主立宪,只能从事预备立宪。他说:“立宪政体者,心民智稍开而后能行之。日本维新在明治初元,而宪法实施在20年后,此其证也。中国最速亦须十年或十五年,始可语于此。”对于如何从事预备立宪,梁启超也在这篇文章中作了补充说明。从此,康有为、梁启超一派政治活动的主要口号,由“尊皇”、“剿匪勤王”转为争取实现“预备立宪”,并以此作为同资产阶级革命派相对立的主要纲领。


6月7日:西德最后的7名纳粹战犯被处绞刑[ | ]

1951年06月07日,西德的拜耳州兰兹堡监狱于凌晨一时到二时三十分之间,执行在被宣告死刑的二百七十五名纳粹战犯中剩下的最后七人的死刑。被押上绞首台的囚犯为指挥破坏华沙犹太区斯瓦特‧波尔、杀害九万名犹太人的欧特‧奥达多夫以及达豪强制集中营的负责人谢雷鲁麦等人;这是继纽伦堡审判后,由美国所继续进行的审判。美国驻德代表约翰‧马克路易将这些人判为“是纳粹犯人中最无人道的,应该被列入受唾弃的战犯中”,西德的舆论界对于处决这七名战犯的行为产生极大的反对声浪。西德的副总理弗朗兹‧布留谢更强调:“将损伤对审判的信赖。”右派议员佛朗兹‧里西达则批评:“这简直是藐视禁止死刑的西德宪法!”二天后,哈诺巴地方愤怒的民众更与士官队、警官队发生磨擦与冲突。西德民众之所以不平与愤慨,除了是新民族主义的抬头外,西德需独立负担六十六亿马克的联军占领费也是因素之一。


6月7日:美国最高法院认定避孕措施的使用在个人权利范畴内[ | ]

1965年6月7日,在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中美国最高法法院认定避孕措施的使用受到个人权利的保护,属于个人权利范畴。 来自"http://www.lawii.com/index.php?title=6%E6%9C%887%E6%97%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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