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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司法部公告》(2006年第55号),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2006年9月16日、17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将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 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 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北京地区报名分为两个阶段:

  1、网上信息填报阶段:2006年6月14日09:00—7月19日24:00.

  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全部实行网上预报名,报名人员登录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bjsk.com.cn)进行信息填报。

  2、现场报名阶段:2006年7月4日—7月20日,每天08:30—11:30,13:00—16:30(周六、周日不休息)。

  (二)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及报名费: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学历证书(指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不在本市,但在京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京报名。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北京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以上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5、报名费人民币220元。

  (三)报名地点:北京市司法局一楼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四)报名须本人前来,不得代报。(2005年在北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成绩未通过,2006年仍在北京市报名,并选择快捷通道方式报名的人员除外。具体内容详见www.bjsk.com.cn《北京地区司法考试报名快捷通道介绍》)。

  三、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四、成绩发布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在香港和澳门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承办。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在京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本市报名,在本市报名时须提交在京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2、身份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3、学历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学历认证事宜,报名开始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采用适当方式集中受理报名人员的学历认证申请,具体安排请参见该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报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

  (二) 报名地点与方式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报名人员直接到报名现场(北京市司法局)报名。


== 上海市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现将本市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 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本市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4日00:00至7月6日24:00,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限内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WWW.sk.justice.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获得现场报名日期。

  2、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9日至7月20日,每天08:30至16:30(双休日不休息)。

  报名必须本人前来,一律不得代报。

  (二)报名地点

  1、本市报名地点:华夏宾馆(漕宝路38号)三楼华夏厅。交通:沪松线、沪佘昆线、南佘线、沪莘线、徐闵线、旅游1号线、地铁1号线、 43路、50路、92路、120路、703路、704路、718路、809路、946路、953路,以上车辆在漕河泾、漕宝路或习勤路站下车。

  2、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本市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考生,在本市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本市报名。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以上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4、为保证现场拍照效果,报名时,须着装整洁,不得着制式服装。

  5、报名费220元。

  四、考试时间、内容、科目和方式

  (一)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五、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考试结束三日后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六、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七、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WWW.sk.justice.gov.cn进行查分。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八、考试合格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九、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根据修订的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和香港、澳门居民的具体情况,有关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承办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学历认证事宜,报名开始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采用适当方式集中受理报名人员的学历认证申请,具体安排请参见该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报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地点与方式

  在本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本市报名(报名地点:漕宝路38号华夏宾馆3楼华夏厅,交通同上。),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本市报名的,须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本市报名的,与本市考生统一安排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咨询。


== 天津市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55号公告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16、17日举行,现将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报名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办法: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仍将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现场将不再进行手工补报,请报名人员相互转告。网上报名时间:6月10日至 6月25日。点击本公告下面的“司法考试网上报名”进入司法考试报名网页按照要求进行网上报名,也可直接登录“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仔细阅读天津考区的报名公告后进行网上报名。

  2、报名资格确认及缴费时间:7月5日至7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周六、日不休息)。

  3、报名资格确认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注意:天津考区的报名资格确认时间为7月5日至7月14日,请您在此期间内预约您的确认时间(注意区分上、下午)并按时由本人到报名点办理资格确认及照相等手续。

  4、确认报名资格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5、天津考区的报名考试费为220元。

  天津考区采取现场数码照像方式采集照片,请注意着装整洁。

  三、在津学习、工作、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天津考区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依照司法部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成绩发布,考试效力与资格授予,考试的复习与辅导等均以司法部第55号公告为准。另:高自考等应届考生如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可先在报名表中的毕业证书编号项填写10个“0”,待现场资格审核时向管理人员说明即可。

  如有不明事项,拨打16898168转人工进行咨询。

  报名点咨询电话:23048115、23048117。


== 重庆市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6、17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我市司法考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户籍在重庆市城口、巫山、巫溪、奉节、云阳、开县、万州、秀山、黔江、酉阳、彭水、石柱、武隆、丰都、忠县 、南川、涪陵、潼南等18个区县(市)的人员,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我市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

  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6月25日,报名人员须在此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 legalinfo.gov.cn) 进行网上预报名。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网上预报名时,须将本人现场确认时间约定在此时间内,否则无效。

  三、现场确认地点

  2006年全市国家司法考试设三个考区:主城考区、万州考区、涪陵考区。

  在主城考区参加考试的报名人员现场确认点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 、永川市司法局;在万州考区参加考试的报名人员现场确认点为:万州区、巫山县司法局;在涪陵考区参加考试的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点为:涪陵区、黔江区司法局。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须提供网上报名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 致。

  5、在我市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须提交在内地工作、学习、居住的证明。

  6、交纳报名费240元。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经确认当场发给准考证。

  其他事宜和我市各确认点电话,可登录重庆市司法行政网(http://www.cqsfj.gov.cn)查询。


== 河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16日、17日举行。为了做好全省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河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我省平山县、灵寿县、赞皇县、康保县、张北县、阳原县、赤城县、沽源县、怀安县、崇礼县、尚义县、蔚县、万全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阜平县、涞源县、顺平县、唐县、东光县、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献县、孟村回族自治县、武强县、武邑县、临城县、广宗县、巨鹿县、魏县、大名县、 涉县、广平县、涿鹿县赵家蓬区、大厂回族自治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现场确认时间

  第一批:石家庄、保定、承德、秦皇岛、衡水、邯郸、邢台。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

  第二批:张家口、唐山、廊坊、沧州。确认时间为7月5日至7月20日。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现场确认地点

  全省11个市司法局均设立现场报名点。报名人员须按预约的时间到报名点进行报名资格的确认。具体地点由各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

  咨询电话为:  石家庄市:0311——87852253

  唐山市:0315—2824121  秦皇岛市:0335—3070477、3061810

  邯郸市:0310—3016628  邢台市:0319—2056518

  保定市:0312—5913691  张家口市:0313——2024653

  承德市:0314—2288726  沧州市:0317——2085279

  廊坊市:0316—2137154  衡水市:0318——2686767

  四、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不能自行打印报名表的,须提供网上预报名时生成的报名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在司法部规定的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还须提供本人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市司法局审核确认后,发给准考证。报名时须交纳报名费205元。在我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不实行网上预报名,直接到石家庄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报名的相关政策可咨询石家庄市司法局。考试内容与科目、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等其他未竟事宜,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55号)。


== 河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司法部2006年第5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2006年河南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25日,报名人员在此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 //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经网上预报名的人员本人须在此期间内携带报名材料到户籍(或工作学习)所在的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报名,因特殊原因未能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人员也可在此期间内到上述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详情可查阅2006年6月3日《法制日报》第二版或登录中国普法网。


== 湖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湖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我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各市县(恩施市、利川市、来凤县、宣恩县、巴东县、咸丰县、鹤峰县、建始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以及陨西县、竹山县、竹溪县、陨县、房县、丹江口市、英山县、罗田县、麻城市、红安县、蕲春县、秭归县、孝昌县、大悟县、阳新县、神农架林区等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户籍在非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人员,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我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现场确认。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7月10日。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全省报名人员原则上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网址http://www.hbsfks.gov.cn)进行网上报名。

  2、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各市、州、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确认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全省各市、州、林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在现场确认期间均应提供电脑进行网上报名,未网上报名的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并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报名人员在现场确认时对报名点打印的含有本人报名信息的报名表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报名表上签字并提交给报名点。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无论本、专科学历)均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240元。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 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6年9月16日、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二、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考试结束三日后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1、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2、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我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湖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香港、澳门居民在湖北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可以在居所地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报名。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和香港、澳门居民的具体情况,有关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受理报名的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

  报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3、在湖北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二)考试地点

  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三)其他事项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省司法厅考试机构咨询。

  六、现役军人报名参加湖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现役军人在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的,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七、其他

  湖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咨询热线:027-87893331, 举报电话:027-87238565,有关考试相关信息可登录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http://www.hbsfks.gov.cn)查询。


== 湖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55号公告,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6日、17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湖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6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6月25日。报名人员可在此时间内登录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 )进行网上预报名。

  2、现场报名及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此时间内到报名地市(州)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全省14个市(州)司法局均设立现场报名点和现场确认点。

  二、收费标准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3]88号文件精神,2006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取考务费每人200元。

  三、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今年报名人数不足300人的市(州)将不设考区,以市(州)为单位就近安排考生考试。

  四、报名条件、报名材料等详细事项,请登录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湖南省司法厅网站(http://sft.hunan.gov.cn)、湖南法治网(http://www.hnfz.net/default.asp)查询司法部、湖南省司法厅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 山东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现就山东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 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 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6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

  1、网上预报名时间:6月10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此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进行网上预报名。

  2、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山东省17个市级司法局均设立现场确认点。现场确认时间,济南市为7月1日至20日,其他16市为7月5日至 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此时间内到报名地市司法局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人员仍需在现场确认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并进行现场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在报名点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打印2份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4、本人到确认点现场采集照片。

  5、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及2份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交纳报名费200元。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等四种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的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考试结束三日后公布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山东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山东省司法厅指定济南市司法局具体负责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报名、考试事宜。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学历条件。由本人到济南市司法局报名点现场报名,不实行网上预报名。报名时须提交有关报名材料及在我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证明。

  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也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

  六、其它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 山西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6年第55号),现就山西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国务院审批确定山西省的35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是:娄烦县、天镇县、阳高县、灵丘县、广灵县、浑源县、左权县、和顺县、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永和县、大宁县、吉县、汾西县、隰县、兴县、临县、方山县、石楼县、岚县、中阳县、平陆县、静乐县、保德县、五寨县、繁峙县、河曲县、岢岚县、五台县、偏关县、神池县、代县、宁武县、右玉县)。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25日。山西省参加司法考试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在太原市报名的人员必须进行网上预报名。

  2.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并进行数码照相;没有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并进行数码照相。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一式2份。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报名费200元。

  5、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报名时还应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山西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6年第55号)。


== 陕西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6日至17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司法部第55号《公告》,现就我省2006年国家司法 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报名方式和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并当场发放准考证的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必须先在网上预 报名,再按预约的现场确认时间至确认地点进行确认。

  网上预报名时间全省统一为6月10日至6月25日。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并自行下载、打印出含有个人信息的报名表,供现场确认时使用。

  现场确认时间全省除西安市为7月3日至7月20日外,其它各市为7月5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网上预报名时,必须将本人现场确认的时间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否则无效。报名人员须按预约的时间至现场进行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对香港、澳门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仍实行现场报名。

  2、现场确认地点

  现场确认地点为报名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具体由各设区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

  在我省工作、学习但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在我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统一到西安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现场报名。

  3、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下载、打印的含有本人信息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不能提前下载、打印报名表的,在确认时须提供网上预报名的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在司法部规定的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还须提供本人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报名人员在现场确认时,须交纳报名费200元。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各省辖市司法局确认后,现场发给准考证。

  其他未尽事宜,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


== 安徽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司法部第55号公告,现就安徽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 24日),符合放宽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上述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按照司法部考试中心要求,安徽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全部采用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并当即发放准考证的方式。今年我省报名人员必须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时不再实行人工报名。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25日。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进行网上预报名。

  2. 安徽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全省为7月3日至20日。报名人员须根据我省现场确认时间的安排在下述期间内到各市司法局司法考试报名点进行确认:合肥市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3—20日;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5—20日,芜湖、蚌埠、淮北、阜阳、毫州、淮南、铜陵、黄山、滁州、巢湖、池州、宣城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6—20日。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市司法局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 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等四种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的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考试结束三日后公布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安徽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在香港和澳门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承办。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受理报名的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学历认证事宜,报名开始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采用适当方式集中受理报名人员的学历认证申请,具体安排请参见该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受理报名的机构留存。

  (二)报名地点与方式

  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和时间参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针对香港、澳门居民报名人员所发布的公告。

  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内地报名的,须提交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在香港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在澳门报名的,在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在内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

  六、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 辽宁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辽宁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 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符合放宽条件的地区有:岫岩、新宾、清源、本溪、桓仁、宽甸、阜新、喀左、凤城、北宁十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市)。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的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条件的具体掌握

  各市司法局在报名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掌握,严禁擅自对报名条件进行变通和解释,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办理报名手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对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应当以报名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不予报名。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可与报名表同时下载)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在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放弃申领,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2、对于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通和解释。各市在报名工作中,对报名的学历条件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掌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

  3、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法学门类专业中的法学类专业目录掌握。即在1998年以前入学的,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六种专业;1998年专业目录调整以后入学的,其专业范围仅限为法学专业。

  4、各地在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承认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

  各地在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的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作出承诺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25日。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2、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户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未在网上进行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应录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四)报名地点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对于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学习等原因造成户籍暂未确定的人员,各地应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处理。

  2、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并符合异地报名条件的,可以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

  3、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4、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考生,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五)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在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本人通信地址。

  准确填写报名人的通信地址,以便邮寄准考证,并明确告知报名人员,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9月16日、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为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考试结束三日后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四、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开始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五、录取及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香港、澳门居民在辽宁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可以在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咨询。

  七、现役军人报名考试工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八、工作要求

  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市司法局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将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司法部2005年6月21日印发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等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执行,确保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仍设沈阳、大连、锦州三个考区。其中,沈阳考区负责组织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铁岭、辽阳7市报名人员的考试工作;大连考区负责组织大连、营口2市报名人员的考试工作;锦州考区负责组织锦州、阜新、朝阳、盘锦、葫芦岛5市报名人员的考试工作。根据以上考区的设置,2006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和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工作分别由沈阳、大连、锦州考区所在市的司法局负责,省厅将组织协调各市司法局予以配合,其他各项工作仍由各市司法局负责。


== 吉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6日、17日在全国举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我省的伊通满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靖宇县、大安市、通榆县和镇赉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报名人员到长春市司法局报名点报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时间、方式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我省采取现场报名。报名时间为2006年7月1日至20日,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本地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布。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地报名。对于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学习等原因造成户籍暂未确定的人员,各地应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处理。

  2、户籍在放宽地区的考生,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4、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考生,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5、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本人通讯地址。在报名时将本人通讯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两个信封上,以便邮寄准考证,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四、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4份试卷,每份试卷150分,共600分。考试时间前三科为180分钟,第四科为210分钟。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五、报名地点与咨询电话

  报名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

  长春:0431——5805990、5805960

  吉林:0432——2046639

  延边:0433——2262015

  四平:0434——6111702

  辽源:0437—— 3278902、3278901

  通化:0435——3213766

  白山:0439——3225025

  松原:0438——2137948

  白城:0436——335278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司法部第55号《公告》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06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 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 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 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 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报名方式:我区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并发放准考证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必须先在网上预报名,再按预约的现场确认时间到报名地点进行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2、报名时间:网上预报名时间全区统一为6月10日00:00时至6月25日24:00时。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进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乌鲁木齐市为7月1日至20日,其他各地、州、市为7月5日至20日。

  3、报名地点:

  全疆共设16个报名点。分别设在乌鲁木齐市等15个地、州、市司法局及奎屯市司法局。报名人员必须在预约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1)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2)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4)、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三)、报名材料:

  1、下载打印的含有本人信息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不能提前下载打印报名表的,须提供网上预报名的序号,由报名点打印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报名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报名点。

  在报名点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打印2份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210元。

  (三)、准考证发放:

  报名点工作人员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经审验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当场数码采集照片,现场打印准考证并发放。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地点:

  今年我区共设乌鲁木齐、奎屯、伊犁、巴州、阿克苏、喀什6个考区。其中昌吉州、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考生到乌鲁木齐市考区参考;和田地区、克州考生到喀什地区考区参考;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克拉玛依市、博州、石河子市考生到奎屯市考区参考。

  (三)、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等四种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的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考试结束三日后公布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按照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办理。

  六、现役军人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2006国家司法考试,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七、咨询电话

  (一)、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0991-2336585、2356097、2356130(维文)

  各地联系方式:

报 名 地 点 联 系 电 话 报 名 地 点 联 系 电 话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0991-2319673 0991-2319684 伊犁州司法局 0999-8233226 0999-8233002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0990-6234160 喀什地区司法局 0998-2652469 吐鲁番地区司法局 0995-8522566 和田地区司法局 0903-2022025 哈密地区司法局 0902-2230012 克州司法局 0908-4229855 昌吉州司法局 0994-2337953 石河子市司法局 0993-6668765 博州司法局 0909-2314042 阿勒泰地区司法局 0906-2122343 巴州司法局 0996-2033544 0996-2027260 塔城地区司法局 0901-6229687 0901-6231336 阿克苏地区司法局 0997-2283192 奎屯市司法局 0992-3234433

  八、咨询网站

  英文域名: www.fzxj.cn

  中文域名:“法治新疆”网


== 黑龙江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2006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6月10日至25日考生进行网上预报名(网址:WWW.Legalinfo.gov.cn),并下载报名表、预约现场报名具体时间;7月1日至20日为考生现场报名时间。

  二、报名条件:考试的报名条件严格执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学历条件按《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有关规定掌握,即限于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

  我省绥滨县、甘南县、同江县、桦南县、延寿县、林甸县、饶河县、泰来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汤原县、抚远县、兰西县、桦川县、拜泉县,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科。

  三、报名的除外条件: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在200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因试卷雷同或替考,被处以两年内不许参加考试处罚的人员,不得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四、报名所需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上网下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身份证件和临时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书写考生详细通讯地址的标准信封2个。如因信封书写错误致不能送达的,考生自负其责。

  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6、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箱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7、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应当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农垦、森工系统的考生,可到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指定的地点报名。

  考生须在网上预约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确认预报名信息、交费、照相、审核报名证件。

  咨询电话:

  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0451-82297020

  哈尔滨市司法局 0451-84642557

  齐齐哈尔市司法局 0452-2798170

  牡丹江市司法局 0453——6917917

  佳木斯市司法局 0454——6103329

  大庆市司法局 0459——6362388

  鸡西市司法局 0467—2394319

  双鸭山市司法局 0469——4460475

  伊春市司法局 0458——3625008

  七台河市司法局 0464——8263329

  鹤岗市司法局 0468——3347305

  黑河市司法局 0456——8232273

  绥化市司法局 0455——8100479

  大兴安岭司法局 0457——2137918

  农垦总局司法局 0451——55198764

  森工总局司法局 0451——82628594


== 青海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司法部公告(第55号),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6日、17日在全国同时举行。现将青海考区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补充通知》,全省各自治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市、行委)、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1、西宁地区(含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县)采取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报名方式。6月10日至25日为网上预报名时间,西宁地区报名人员可在此期间登陆司法部网站(http: //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7月1日至20日为现场报名及网上预报名的现场确认时间。已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在此期间须持网上预报名序号和规定报名材料到西宁市司法局报名点进行确认。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在此期间须亲自到西宁市司法局报名。

  其他州、地、县(市、行委)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从7月1日开始至7月15日截止,为期15天。报名人员须在此期间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报名。

  2、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的人员,可在其工作、学习(进修)地报名。

  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考生,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以在当地司法局报名。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通过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下载、用A4复印纸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

  不能提前下载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州、地、县(市、行委)考生,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版、尺寸为46mm× 32mm的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2张;照片要求用光面像纸冲印, 图像清晰,不得使用数码拍摄和打印的照片。西宁地区考生,在报名时统一进行数码拍照,不再提交照片。

  5、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报名费250元。

  各种复印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居中单独复印。

  四、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按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西宁市司法局咨询电话:

  (0971)6142492

  青海省司法厅咨询电话:

  (0971)8247946


== 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55号公告及《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区组织实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1、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我区的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惠农区(原惠农县)、中卫市(原中卫县)、中宁县、西吉县、海原县、原州区(原固原县)、隆德县、泾原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灵武市、红寺堡开发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2006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25日。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中国普法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也可在我区五市报名网站上预报名。

  2、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周六、周日不休息)。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我区报名点进行确认;没有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到我区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3、现场报名点设在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司法局。

  4、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现场摄取考生照片信息。(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本人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也可在各报名点领取)。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人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报名表中所填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按区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报名费标准交纳报名费220元。

  四、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具体为:

  试卷一: 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 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 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 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五、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六、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我区司法行政机关也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七、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有关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八、现役军人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报名网址和地点

  司法部中国普法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宁夏报名网址:

  银川市司法局

  电话:0951-6071814   电子邮箱号:qiao jing1981519@tom.com

  吴忠市司法局

  电话:0953-2122148   电子邮箱号:wzg19560406@163.com

  石嘴山市司法局

  电话:0952-2035360   电子邮箱号:szssk5360@126.com

  固原市司法局

  电话:0954-2032998   电子邮箱号:ma hui chun74@126.com

  中卫市司法局

  电话:0955-7026955   电子邮箱号:zwbhf@56.com


== 甘肃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司法部公告精神,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6日、17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5)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甘南藏族自治州和临夏回族自治州所辖县及张家川、天祝、肃南、肃北、阿克塞等少数民族自治县,国务院及省政府审批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以上所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其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5)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时间与方式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25日。全省各地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2、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5日至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市州(含甘肃矿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已在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到上述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驻地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其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报名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其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后,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港澳居民在兰州市报名和考试,不实行网上预报名。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已参加过司法考试的港澳报名人员,其身份证件可免于重新公证。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cscse.edu.cn)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及要求享受降分政策的本科学历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在内地工作、学习或居住的港澳居民,报名时须提交在当地工作、学习或居住的证明。

  (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缴纳报名费200元(甘价费[2002]246号)。

  以上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四、考试内容和方式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考试采用闭卷、笔答的方式,前三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卷四为3小时30分;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总计600分。我省试卷文字为汉文。

  五、其他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前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监督举报电话:(0931)8820533 8417498 8960468

  电子邮箱:gssfks@yahoo.com.cn


== 内蒙古自治区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司法部定于2006年9月16、17日举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现将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户籍在旗县以及扎兰屯市、丰镇市、赤峰市松山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海市海南区的人员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到现场办理确认手续。自治区所有盟市全部开通网上预报名,报名人员必须于6月10日―25日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预报名,并在7月1日―20日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盟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办理确认手续。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拟在内蒙古自治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统一到包头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四、报名时提交以下材料: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该表可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人员报名时须持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必须与户籍地一致;5、交考试报名费每人200元。

  其他事宜向当地报名受理机关咨询(咨询电话:呼和浩特市司法局:0471―4979692;包头市司法局: 0472―5102235;乌海市司法局:0473―2027815;赤峰市司法局:0476―8332052;通辽市司法局: 0475―8212398;鄂尔多斯市司法局:0477―8340894;呼伦贝尔市司法局:0470―8217973;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0478―7905929;乌兰察布市司法局:0474―8320224;兴安盟司法局:0482―8227226;锡林郭勒盟司法局: 0479―8267177;阿拉善盟司法局:0483―8331643)。


== 江苏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6日 至17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司法部第55号《公告》和《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须先在网上预报名,再进 行现场确认。

  网上预报名时间全省统一为6月10日至6月25日。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并自行下载、打印出含有个人信息的报名表,供现场确认时使用。(司法部网站网址为:http://www.legalinfo.gov.cn)

  现场确认时间全省统一为7月11日至7月20日。具体工作时间由各省辖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报名人员须按网上预约的日期、时间进行现场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对香港、澳门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仍实行现场报名。

  二、现场确认地点

  现场确认地点由各省辖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

  在我省工作、学习但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在我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统一至南京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现场报名。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下载、打印的含有本人信息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不能提前下载、打印报名表的,在确认时须提供网上预报名的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且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香港、澳门居民按司法部第55号《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报名人员在现场确认时,须交纳报名费200元。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各省辖市司法局确认后,现场发给准考证。

  其他未竟事宜,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或登录江苏司法行政网(http://www.jssf.gov.cn )查询、咨询。江苏省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025-83591111.


== 江西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今年9月16、17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江西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和时间

  1、报名方式: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江西省将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须先在网上预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2、网上预报名时间:网上预报名时间全省统一为6月10日至7月20日。

  3、现场确认时间:现场确认时间全省统一为7月1日至7月20日。

  报名人员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江西省司法厅主办的司法统一考试网站(网址:http//www.sftyks.com)进行网上预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各设区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现场确认地点

  全省11个设区市司法局均设立现场确认报名点。具体地点由各设区市司法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且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寻乌县、会昌县、安远县、上犹县、赣县、井冈山市、永新县、遂川县、吉安县、万安县、上饶县、横峰县、波阳县、余干县、广昌县、乐安县、修水县、莲花县等21个县,为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原省计委)、省财政厅赣计收费字[2003]383号文件规定,报名时需交纳考务费200元。

  五、准考证的发放

  2006年9月1日至5日到各设区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六、其他

  1、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2、在江西省工作、学习但户籍不在江西省的人员,可在江西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3、在江西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不实行网上预报名,统一到南昌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报名。

  有关报名条件及考试时间、内容、科目、方式、试题参考答案异议等其他具体未尽事项,以司法部公告(第55号)为准(亦可登录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查询。


== 浙江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55号公告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1、报名方式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省实行网上预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现场确认并领取准考证主证。我省报考人员必须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 //www.legalinfo.gov.cn),按照报名的流程要求和指引进行网上填报信息和在线支付考务费,在线支付成功后生成网报号,网报号是报考人员预报名成功的唯一标志,是进行现场确认、修改信息、打印表单等的凭证。报考人员在预约的时间内前往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经初审合格领取准考证主证(主证上有考生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和网报号),并在8月11日—31日之间到司法部网站用A4纸(半张)打印准考证副证(副证上有考生的准考证号、考点、考场座位号等信息),报考人员只有齐备了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参加考试。报考人员在确认报名现场进行数码摄像,无需提供照片。

  2、报名时间

  网上预报名、网上交费时间:6月10日—25日。现场确认、发放准考证主证时间:杭州,7月6日—20日;其他地市7月11日—20日。

  3、现场确认报名地点

  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

  二、交费的方式

  1、收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浙价费[2006]162号文件精神,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每人260元。

  2、交费卡有关事项

  2006年省司法厅与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合作建立网上支付系统。报考人员必须在网上预报名时直接进行网上交费。报考人员一般应有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其他如建行、农行、兴业银行、深发、广发、中信、招行、民生、华夏、光大、中国银联或者易付通等金融机构的卡也可进行在线支付。报考人员须事先开通个人银行卡的网上银行业务,并至少有260元以上的人民币。

  三、异地报考人员,报名时不需要提供暂住证和工作、学习单位证明。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与户籍地一致。

  四、在我省学习、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到杭州市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材料及考试时间、内容、科目、方式等具体事项以司法部公告为准,报考人员可查阅6月3日的《法制日报》或司法部网站。具体现场确认报名地点请咨询各市司法考试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1—87056493


== 福建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6日至17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司法部第55号《公告》,现就我省2006年国家司法 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报名方式和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并当场发放准考证的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必须先在网上预 报名,再按预约的现场确认时间至确认地点进行确认。

  网上预报名时间全省统一为6月10日至6月25日。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并自行下载、打印出含有个人信息的报名表,供现场确认时使用。

  现场确认时间全省除厦门市为7月1日至7月20日外,其他各设区市为7月5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网上预报名时,必须将本人现场确认的时间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否则无效。报名人员须按预约的时间至现场进行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对香港、澳门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仍实行现场报名。

  2、现场确认地点

  现场确认地点为报名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具体由各设区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

  在我省工作、学习但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在我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统一至福州市或者厦门市司法 局指定的地点现场报名。

  3、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下载、打印的含有本人信息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不能提前下载、打印报名表的,在确认时须提供网上预报名的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居民按司法部第55号《公告》和司法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报名人员在现场确认时,须交纳报名费200元。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各省辖市司法局确认后,现场发给准考证。

  其他未尽事宜,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


== 广东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以下简称《公告》),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6日、17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全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一)报名方式: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省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报名人员须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网址:http://www.gdsk.gov.cn)进行信息填报,并在约定的时间前往报名点现场确认。具体报名地址及现场确认时间由设立报名点的市司法局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能网上预报名的,也可到现场报名。

  (二)报名时间:2006年6月20日至7月20日。

  (三)报名地点: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设立相应的报名点,分别承担报名现场确认工作。

  二、报名要求

  报考者必须符合司法部《公告》中规定的报名条件,报名时应当提交《公告》中规定的材料,报名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并经审验合格。

  三、在粤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在粤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司法部《公告》中所规定的报名条件,可回香港、澳门或在粤报名考试。如在粤报名,报名时须提交司法部规定的有关资料和在粤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四、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422号文精神,2006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取考务费共计260元。

  在我省报名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考务费收取标准与内地报考人员相同。

  报名条件、材料及考试时间、内容、科目、方式等具体事项以司法部公告为准,可登录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查询。 具体报名地点和现场确认时间请咨询设点报名的市司法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现就我区组织实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 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 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 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 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报名方式:

  我区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网上预报名的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

  我区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06年6月10日至25日。报名人员必须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进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为2006年7月1日至20日。

  3、报名地点:

  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地点设在各地级市司法局。报名人员须在预约的时间,由本人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地点后,在规定的期限前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报名点进行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含有本人信息(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填写)的报名表一份,在报名时提交审验。

  在报名点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打印2份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诚信承诺书(由报名点提供,报名人员签字)一份。

  6、报名人员报名时,每人应当交纳200元报名费。 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报名费不再退还。

  7、本人通信地址。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将本人通讯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信封上,以便邮寄成绩通知单。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各报名点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经审验真实、齐全(照片由报名点在现场确认时摄取),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点司法行政机关现场打印并发给报名人员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考试结束三日后公布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

  在我区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有关报名条件、应提交的材料、报名地点与方式、考试地点及其他事项,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也可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的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

  六、现役军人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2006国家司法考试,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七、其它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等事项,请报名人员通过司法部网站查询。

  咨询电话:0771——5849116

  举报监督电话:0771——5849121


== 云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现就云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 24日),云南省各少数民族自治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级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云南省共有95个县(市、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具体名单可在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在地方报名的,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报名方式:云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采用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发放准考证的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云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25日。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1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

  3、报名地点: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点设在各州、市司法局。

  已在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预约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没有在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到现场补报名时,须写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网上补报名并确认,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当地州、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对报名点打印的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一式两份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报名点,由报名点工作人员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采集照片。报名人员须向报名点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验后交还报名人员。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学历证书原件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验后交还报名人员。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须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4、本人确切的通讯方式和地址。

  5、由于报名人员提交审验的各类证件、证书,使报名点工作人员无法辨别真伪的,报名人员应按要求向报名点出具各类证明一式两份予以证实。

  6、已参加云南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并经云南省司法厅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报名人员,到现场确认时,只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审验;身份证号与原资料不一致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予以证实;属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人员,原是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现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按新报名人员的要求处理。

  7、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按规定交纳报名费250元整。

  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齐全,因报名人员的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已交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四)准考证发放

  各报名点工作人员对报名人员到现场确认提交的材料,经审验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打印并发给报名人员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 “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四、合格分数线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六、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在云南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云南省昆明市司法局报名参加考试。报名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名方式与地点

  香港、澳门居民在云南省报考国家司法考试,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可在7月1日至20日到云南省昆明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直接报名。

  (二)报名条件

  香港、澳门居民在云南省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的条件。

  (三)报名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在云南省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除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交在云南省工作、学习、居住的相关证明。

  (四)考试地点

  在云南省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统一在云南省昆明市司法局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五)其他事项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咨询,也可以拨打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咨询。

  七、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和各州、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点及联系电话:

  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0871-4114067

  州、市    报名点      联系电话

  昆明市   昆明市司法局   0871-5138115

  昭通市   昭通市司法局   0870-2158062

  曲靖市   曲靖市司法局   0874-6161514

  玉溪市   玉溪市司法局   0877-2028608

  楚雄州   楚雄州司法局   0878-3011139

  文山州   文山州司法局   0876-2189440

  红河州   红河州司法局   0873-3799337

  思茅市   思茅市司法局   0879-2143579

  西双版纳州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0691-2146083

  丽江市   丽江市司法局   0888-5181734

  大理州   大理州司法局   0872-2138436

  保山市   保山市司法局   0875-2218916

  临沧市   临沧市司法局   0883-2136951

  德宏州   德宏州司法局   0692-2105708

  怒江州   怒江州司法局   0886-3629440

  迪庆州   迪庆州司法局   0887-8288017


== 贵州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我省下列县、(市、区、特区)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贵阳市:修文、开阳、息烽、清镇、花溪、(共5个)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汇川区、绥阳、湄潭、凤冈、余庆、仁怀、赤水、桐梓、务川、正安、道真、习水(共14个);安顺市:西秀区、平坝、紫云、关岭、普定、镇宁(共6个);六盘水市:钟山区、水城、六枝、盘县(共4个);黔南州:都匀、福泉、三都、平塘、长顺、罗甸、荔波、独山、龙里、贵定、瓮安、惠水(共12个);黔东南州:凯里、雷山、从江、黄平、剑河、榕江、黎平、麻江、丹寨、台江、岑巩、锦屏、三穗、天柱、施秉、镇远(共16个);黔西南州:兴义、望谟、晴隆、册亨、贞丰、普安、兴仁、安龙(共8个);毕节地区:毕节市、黔西、金沙、纳雍、赫章、大方、织金、威宁(共8个);铜仁地区:铜仁市、万山特区、沿河、松桃、思南、玉屏、石阡、印江、江口、德江(共10个)。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末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25日,报名人员可在此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我省预报名考生必须在7月1日至20日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现场报名点进行确认。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贵州考区)的现场报名时间为2006年7月1日至7月20日。

  各市、州、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并向社会公告。

  2、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州、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对于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学习等原因造成户籍暂未确定的人员,各地应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处理,但报名时须要求作出相关承诺。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具体的报名方式由各市、州、地司法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通过中国普法网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报名时,须提交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证明。

  5、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可与报名表同时下载)报名。

  6、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7、本人通讯地址。在报名时将本人通讯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两个信封上,以便邮寄准考证,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8、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贵州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134号)规定,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收取报名费220元。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6年9月16、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考试结束三日后公布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证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省司法厅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现役军人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六、各地咨询电话

  贵 阳 市:(0851)7989213

  遵 义 市:(0852)8223522

  安 顺 市:(0853)3223187

  黔 南 州:(0854)7105090

  黔东南州:(0855)8228099

  铜仁地区:(0856)5280992

  毕节地区:(0857)8223966

  六盘水市:(0858)8267671

  黔西南州:(0859)3813618


== 四川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的精神,现将四川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6年四川省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四川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共设22个报名点,省司法厅及全省21个市(州)司法局各设一个报名点。

  各报名点地址及联系电话请登录四川省司法厅网站(http://www.scsf.gov.cn)查询。

  2、四川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25日。其中: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宜宾市报名人员必须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其余市州的报名人员也可登录上述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

  3、四川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在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没有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在现场报名点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或预报名号码。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全省各报名点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考生照片,报名人员应当亲自到报名现场办理确认和报名手续。

  6、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费〔2003〕139号收费标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按规定缴纳250元/人的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2006年8月23日至9月1日前在报名地司法局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增加国家司法考试透明度,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在四川省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统一由省司法厅办理报名手续。具体报名条件、方式及有关事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

  六、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有关国家司法考试其他事宜,请登录司法部中国普法网站(网址:http: //www.legalinfo.gov.cn)和四川省司法厅网站(网址:http//www.scsf.gov.cn)查询。四川省司法厅报名点7月 1日开始现场报名,受理报名时间:上午9时,下午2时。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咨询电话:86750201、86751203。


== 海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55号公告,现就我省组织实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我省的陵水、保亭、琼中、白沙、乐东、昌江、东方、五指山、三亚等市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必须先在网上预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一)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25日。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中国普法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并自行下载、打印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在现场确认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打印报名表的,须提供网上预报名的序号。

  (二)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5日至20日(周六、周日不休息)。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我省现场确认地点进行确认,否则无效。

  (三)现场确认地点设在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地址:海口市凤翔路海南省司法厅办公大楼二楼203室。

  (四)户籍不在我省但在我省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五)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现场摄取考生照片信息。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当场发给准考证。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当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报名费标准交纳报名费200元。

  四、考试时间和地点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考试地点为海口市琼山中学。

  五、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六、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七、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55号公告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由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直接办理报名(具体报名事项请参阅司法部公告)。

  八、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有关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其他事宜,请登录司法部中国普法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和海南省司法厅网站(网址:http://www.justice.hainan.gov.cn )。

  咨询电话:65919092、65919093


== 西藏自治区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现将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我区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我区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现场报名。时间为6月20日至7月20日。

  (三)、报名地点

  1、报名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处国家考试工作报名点进行报名。

  2、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进修)地报名。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四)、报名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报名人员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5、本人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

  6、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五)、报名费

  报名人员报名时交纳考务费240元。

  二、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

  三、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复习教材在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订购。


== 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与地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香港和澳门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6年7月5日至20日。

  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本人到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报名。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所在地。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澳门法务局。地址为: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

  二、报名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考试机构的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按照填表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并签署本人承诺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也可直接在报名处现场领取报名表,填写签字后,提交审验。

  (二)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在报名时,本人应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经公证后的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处留存。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由承办报名考试的机构在发布的具体报名办法中规定。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处审验后受理报名。

  三、考试地点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在香港报名的人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考场参加考试。

  在澳门报名的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处受理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准考证上列明考试时间、场次和考试地点等。

  报名处发放准考证时,将向报名人员提供考场规则等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知悉。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参考用书,可在书店购买或网上订购。网上订购可查询出版社网站,网址:www.lawpress.com.cn或http://www.cuplpress.com .香港考生也可联系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购买,联系电话:(852)-28279700,地址: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楼B室。

  五、学历(学位)认证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将委托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于6月 12日至16日集中受理香港和澳门考区的学位认证申请。学位认证申请材料将分别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直接转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进行认证。未能在集中受理时间内办理学位认证材料转递手续的,可登陆教育部中国留学网,了解申请办理学位认证的方式。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23280061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3995582

  也可登陆下列网站获取信息:

  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网址: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网址:www.dsaj.gov.mo )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网站(网址:www.hkeaa.edu.hk)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集中受理认证申请的详情,见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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